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5-31 | 热度: | 来源: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相关科室:

现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31日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总体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豫交安委办〔2023〕14号)和《济源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区安委〔2023〕5号)安排部署,从即日起在交通运输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省、示范区50条具体措施,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夯基提能”工程,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突出“三客一危”、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交通工程建设、公路运营等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风险隐患以及典型事故案例,深入摸排、辨识、评估和管控重大风险,精准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强力精准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行业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以系统治理方式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风险底数,认真落实管控措施。行业管理部门严格对照“三管三必须”强化安全监管,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安全生产根本性、普遍性、基础性问题破解机制基本建立,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持续保行业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行业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一)道路运输领域。1.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参加并通过安全考核。3.企业双重预防体系未建立或建而未用,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4.企业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业人员参加经营,驾驶员、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仍继续作业。5.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驾驶员进行应急驾驶操作技能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6.汽车客运站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三品检查”“实名制售票与查验”等制度。7.客运包车违法经营,包括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运行。8.企业对于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违规告警信息未及时有效核查处理,被通报、督办的违法违规问题未整改。9.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监控人员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提醒、纠正不及时;车辆不能保持实时在线从事经营活动。10.危货车辆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制度,非法违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1.普货车辆失控漏管,零担货运企业未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落实实名制登记、货物抽检等制度。12.“两客一危”、农村客运和重型载货汽车未落实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13.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1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人员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即上岗作业。1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未在罐车罐体的适装介质范围内运输危险货物,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未经专业机构检验检测合格,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公路运营领域。1.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穿村镇路段、农村公路支路上主路路口以及气象灾害高影响路段、事故多发“黑点”路段警告标志标线位置不当、损毁缺失,安全设施不完善,禁止超车标志与标线不匹配,违法设置非公路标识标牌。2.公铁并行交汇地段防护桩(墩、墙)、已接养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和桥梁防撞设施、限高防护架、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损毁缺失、锈蚀、限速标志缺失,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养护。3.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建筑物、堆积物,公路桥下的违法建筑、堆积物,违法占用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等行为,过村镇路段“马路市场”占道经营行为。4.公路风险普查地质灾害点未明确责任人、管控措施、就近预置应急物资,汛期灾害防范应对不到位。5.在役干线公路桥梁、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五类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截至2020年底农村公路存量五类桥梁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6.违法涉路施工,经批复后的涉路施工擅自改变批复内容或不按批复要求施工,干线公路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落实不到位。7.高速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采砂作业,在禁止距离范围内作业影响桥梁安全。8.服务区加油站、加气站未按消防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消防器材,未设置明显的禁火、禁止接听电话等安全警示标志。9.跨铁路、桥梁等重点路段货车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大件运输虚假申报、不按许可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水上交通领域。1.航运公司未组织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未按规定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所开列的严重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2.船舶非法从事砂石运输活动。3.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4.船舶逃避海事监管从事违法水上活动。5.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6.船舶违规实施重大改建,擅自加装货舱围板等。7.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8.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渡口,渡船无证渡运。9.是否存在游客携带“三品”擅自乘船。

(四)城市客运领域。1.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未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2.未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并未定期开展演练。3.未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开展驾驶员体检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4.网约车(含聚合平台)企业向无许可证件车辆和驾驶员派单,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工程建设领域。1.“两区三场”违规设置、违规动火作业,电气焊人员未持证。2.满堂支架、挂篮等临时设施、大型设备违规安拆和使用,未设置有效锚固,超载开展作业。3.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测不到位,安全步距超标、仰拱未及时封闭成环。4.瓦斯隧道瓦斯浓度达到限值,未按要求使用防爆设施。5.墩柱及盖(系)梁施工、围堰拼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或使用登高设备,使用吊车等起重机械吊运人员。6.未按规定编制或实施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7.存在不良地质的位置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8.爆破作业不规范,未合理设置警戒区。9.路堑高边坡工程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未及时开展边坡稳定性监测。10.围堰施工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11.沉箱浮运未验算稳定性,沉箱安装前,助浮使用的起重机吊力未复核。12.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开展变形监测。13.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岗前培训、是否按要求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等教育培训。

(六)邮政快递领域。1.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4.企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5.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6.非法寄递危化品、易燃、易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化解

(一)提升企业风险辨识工作质效。各单位各部门要巩固提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成果,定期监测双重预防运行成效,督促指导企业常态长效辨识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将企业重大风险基本情况、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等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二)摸排辨识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各单位各部门要聚焦道路运输、公路运营、水上交通、城市客运、工程建设、邮政快递领域等各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对照《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济管交〔2022)96号)明确的32项重大风险,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摸排辨识,准确掌握重大风险具体企业和部位,摸清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底数。

(三)推动重大风险动态调整管控。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建立重大风险、重大隐患数据库,动态掌握重大风险隐患管控情况,逐步构建重大风险隐患“一张图”。要按照交通运输局部署要求,对重大风险清单适时调整和补充,动态调整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一张表”,推动重大风险实时更新,不断完善各类应对举措。

四、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31日前)。各单位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印发方案,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和保障措施,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底前)。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风险清单。各单位各部门要完成安全执法队伍和监管人员专题培训,视情对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包车客运、水上旅游客运等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协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监管执法阶段(11月底前)。各单位各部门要围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风险,聚焦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专项行动情况以及被省交通运输厅、示范区安委会和交通运输局通报或交办的重大风险隐患点位,深入重点企业、基层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凡发生由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治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专项行动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逐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力争今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之后转入长期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真正实效。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重点整治任务事项。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行动,结合辖区实际,印发专项行动方案,对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内容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健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流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要组织负责同志到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内容,要通知到一线管理人员和企业;要抓好各自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规范细化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责事项。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防范化解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各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河南省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试行)》等,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组织研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辨识管控,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单位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整治情况、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举办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指导道路运输维修企业、建设施工单位等,组织对电气焊设备、动火等危险作业从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

(三)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厘清执法管辖企业底数,形成执法管辖企业清单,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源头执法。要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分层分级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清单和执法检查手册,明确执法检查内容、执法检查标准要求和责任。执法支队要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风险,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走过场、喊口号、假重视,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组织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执法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四)精准高效开展督导检查。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成立6个督导检查组,采取“领导十专家十执法十纪检监察”方式,分行业对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企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以及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聚焦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工作方式,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结合安全生产“夯基提能”工程,在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基础上,帮扶企业摸清重大风险隐患底数。

(五)实施纪检监察过程监督。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与此次专项行动一体推进,健全完善纪检监察监督与专项行动协作配合机制。驻局纪检监察组将全程参与专项行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列入政治监督的范畴和内容,通过信访举报、问题查处等措施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因专项行动推进缓慢、不履行监管责任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向政府和纪委监委部门提出纪检监察建议,严肃追究责任。

(六)坚定不移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要通过交通运输综合监管平台,加快应急管理、双重预防等模块建设以及企业端的推广应用,增加运行协调和应急指挥功能,推动行业监测预警、视频监控、指挥调度等畅通畅联,实现政企线上互动,确保行业安全生产信息“一网打尽”和安全生产指挥调度“一键通达”。

(七)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专题学习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省、示范区50条具体措施,并通过微信微博等媒介,以及车、船、路、港、站、公路情报板等各类信息设施,多渠道、多方式、全方位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不断增强专项行动的影响力、感染力。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示范区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作为提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抓手。我局成立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各单位也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有关负责同志牵头抓总,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切实抓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

(二)严格跟踪指导。我局将专项行动纳入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评价重点内容,对于未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因专项行动推动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每月调度掌握各单位各部门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每月通报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跟踪指导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运用调度通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三)坚持问题导向。要树立“发现不了问题就是失职失责”的思想,科学设置抽查检查计划和方案,精准监管执法,避免“走过场”“做样子”。局客运科、货运科,运管局要充分应用省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或日常监管数据,挖掘一批问题严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车辆、驾驶员;执法支队、公路局、农村处要聚焦公跨铁桥梁、事故“黑点”路段等重点部位,挖掘一批重点整治的问题隐患路段;局建管科、协调中心、公路局、农村处要围绕在建项目危大工程,挖掘一批重大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都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于5月31日前反馈至局安全科。

(四)抓好信息报送。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将择优采纳并编发信息工作简报进行宣传。5月31日前,各单位将专项行动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局安全科。7月14日前、12月14日前,分别将专项行动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清单、重大风险“一张表”动态更新情况和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局安全科;每月月底前将调度表和台账报送局安全科。各抽查检查组对于发现的问题,在检查结束后,要第一时间反馈至局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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