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市场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我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集中清理。
经查,下列122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详见附件1)已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和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的规定。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决定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同时将其名下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详见附件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原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