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主要是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因未审批而进行处罚。将第十六条第(三)项的处罚情形修改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此外,还删除了原规定中,对违反港务费征收管理秩序,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豫公网安备41900102410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