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675/2022-00467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机关:
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标  题:
​ 济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指导典型案例
济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指导典型案例

【标题】

对济源市五龙口镇彤鑫石料厂未建立货运统计制度不予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日10时20分,孔某驾驶豫U56129号解放牌四轴货车,由克井镇往思礼镇运输煤矸石,行驶至G327国道与金利大道交叉口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实。

【违法依据】孔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处罚款1000元。

【免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鉴于孔某此次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评析】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是创新执法方式、改善执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孔某未将货物覆盖完全后,按照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属于可以适用免予处罚情形,当即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下发《简易行政指导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主动整改到位后,签订信用承诺书,遂免予处罚。这样既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又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体现了“有温度的执法”,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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