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675/2021-0003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济管交〔2021〕15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1-28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6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及《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5〕2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运输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起 草

 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定部门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制定部门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主办,其他行政机关配合。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有关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讨论前应当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十二条  制定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交通运输局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经过征求意见的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政策法规科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章  决定与公布

 第十四条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或者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部门通过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备案与审查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科代表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审查备案工作,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示范区管委会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部门应当及时清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二)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制定部门应当通过单位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部门或者政策法规科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制定部门或者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告知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制定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局长办公会议或者领导班子会议责令其改正,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

 (三)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四)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示范区管委会法制机构书面审查意见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逾期未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栏目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电话:0391-6633301

地址: 河南省济源市二区4号楼 备案号: 豫ICP备2022021902号-1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17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