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675/2011-0000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标  题: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成文日期:
2011-04-08
发布日期:
2011-04-08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一)在开始执法时:要表明身份,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

  你好!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谢谢!

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戴围巾、耳套;

2、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3、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4、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二)着装要求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执法时要着皮鞋,不得赤足穿鞋。

  2、有统一规定执法标志、胸卡、腰带的,在执法时要佩带整齐,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处,打杂带扎在上装第四、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三)举止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1、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2、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3、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4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公路执法时,要使用符合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标志和示警灯式样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必须:

  (一)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三)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检查或调查;

  (四)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五)必须罚缴分离。

  在检查车辆时,还要遵守以下两个必须:

  (一)必须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处设立“警示牌”,在来车相距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

  (六)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七)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八)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九)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章,收取路产损坏赔偿金或处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执法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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