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市场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我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集中清理。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的规定,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的规定;下列252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详见附件1)未按规定时限投入运输车辆,决定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的规定;下列351名从业人员(详见附件2)资格证件超过其证件有效期180日以上且未申请换证,决定对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
根据相关规定,现对上述252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及351名从业人员资格证件进行公示注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及个人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交回至原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