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交往如何把握度?这份最全“操作指南”告诉你!

时间:2021-02-22 | 热度: | 来源: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在全区上下营造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加快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主动作为,积极协助党工委,制定出台《济源示范区政商交往若干具体问题行为指引(试行)》。

一、明确目标内涵

1.政商关系指什么?

本指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企业和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形成的关系。

2.目标是什么?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旨在引导政商双方准确把握“亲”“清”辩证关系,划定各自行为边界,既要杜绝官商勾结、利益交换,又要防止片面避嫌、为官不为,推动政商之间清清爽爽合作、堂堂正正交往,加快构建公私分明、交往有道、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

3.具体内涵是什么?

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到“亲”“清”,就是在出于公心、守住底线的前提下,真诚坦荡与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靠前服务、专业服务,积极担当作为,为企业排忧解难。

企业和企业家做到“亲”“清”,就是在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的前提下,发扬企业家精神,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同公职人员交流沟通,自觉支持地方发展。

二、鼓励正常交往

4.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应该怎么做?

(1)及时调研走访。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到联系的企业走访调研,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掌握企业运营动态及发展情况,准确摸清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梳理汇总分析。

(2)加强帮办服务。全力做好招商引资企业帮办服务工作,明确专人主动帮办项目审批、规划许可、证照办理等事项;多渠道、多方式、多手段向企业宣传和解读扶持性政策,建立涉企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和推送制度,消除企业“信息孤岛”。

(3)倾听企业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涉企政策等事关企业发展事项时,应广泛邀请企业参与,积极征求意见。

(4)帮助解决困难。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或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解决,并做好跟踪服务。

(5)强化应急处置。企业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受到不公正对待时,要主动介入、勇于担当,及时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应对处置。

5.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鼓励?

(1)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旨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情况推介类活动;

(2)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邀请业内专家、重要客商来济考察交流的陪同接待类活动;

(3)参加企业需要公职人员协助办理或一同外出的项目申报类活动;

(4)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旨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特色产业的外出调研类活动;

(5)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旨在推动重要项目合作、重点项目建设的启动签约类活动;

(6)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旨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联系沟通类活动;

(7)组织企业参加旨在培育企业家精神、破解发展难题的专家授课类活动;

(8)组织企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类活动;

(9)组织企业参加旨在普及惠企政策、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专题培训类活动;

(10)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

6.公职人员在服务企业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1)公职人员在上门服务企业时,要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服务企业相关工作,不增加企业负担。确有需要时可由企业提供工作餐,但用餐不得违反公务接待规定,不得超过公务接待标准。

(2)在开展招商引资和事关经济发展重要工作任务过程中,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公职人员可以邀请企业人员到政府部门通过工作餐会的形式进行商议。

(3)协助企业到外地参加项目申报、招商引资等活动,可与企业人员一并同行、就餐、住宿,按公务出差标准安排并结清差旅费用。

三、划清政商界线

7.公职人员“九不准”指什么?

(1)不准与企业家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不得违反规定为企业家谋取利益;

(2)不准违规收受企业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报销应该由个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3)不准接受企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设在私人会所的商务活动,不准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务活动,更不准将企业作为自己私人待客场所;

(4)不准以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等名义搞利益输送,或以联系企业名义收取任何好处;

(5)不准违规干预、插手企业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

(6)不准违反规定利用职务影响力为企业主承揽工程、征用土地、整合资源等;

(7)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募捐;

(8)不准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在自己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企业承揽业务、入股分红、兼职取酬或捞取好处;

(9)不准从事其他违反纪律和法律规定的行为。

8.企业“六不准”指什么?

(1)不准违规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在企业提供薪酬,或拉拢其经商办企业、入股分红或兼职取酬;

(2)不准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各种福利,或为其提供钱款、住房、车辆等财物;

(3)不准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安排参观旅游、出国出境等活动;

(4)不准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企业产品及当地特产、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

(5)不准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或为领导干部岗位调整、职级职称晋升提供钱物、疏通关系,拉拢腐蚀干部,搞政治攀附;

(6)不准有其他政商交往中的禁止性行为。

对于违反“六不准”甚至千方百计“围猎”干部的企业要依法依规限制其在申请贷款、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将不廉洁企业负责人列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予以失德失信惩戒,直至法律惩罚。

四、强化保障措施

9.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党委(党组)应该如何做?

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健全纪检监察、统战、工商联和职能部门、行业商(协)会参加的协作联动机制,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坚持辩证施策,树立正确的执纪导向,既做党纪的捍卫者,又做改革的推动者;既坚决反对腐败,又鼓励干事创业;既坚决反对官商勾结,又维护良好政商关系;既严格执纪审查,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既坚决反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又鼓励有作为、敢作为、善作为。

10.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纪检监察组织应该如何做?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统筹运用好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等方式,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服务企业“推绕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廉洁用权、搞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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