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切实强化行业的信用监管,现将《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30日
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示范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促进行业领域诚实守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示范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信用分级监管制度。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检结果公示、投诉举报、信用承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 级为信用良好;B 级为信用一般;C 级为信用较差。
第六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相关经营单位、个人等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相关经营单位、个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相关事项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相关经营单位、个人,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相关经营单位、个人,采取下列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督;
(二)定期进行工作约谈,对相关经营单位、个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守法、诚信经营,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相关经营单位、个人给予政策鼓励,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