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因两个子公司有不同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属于不同的公司所有,车辆产权转移至其他公司,需要办理过户和转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