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规范危险品运输经营行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大路上流动执法力度,切实加强路面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消除隐患;二是深入危化品运输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严查企业经营许可证、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坚决杜绝普货车辆超范围经营。
二、加强货运源头管理。一是要求危运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宣教工作,组织学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从业人员熟知超范围经营的危害性及其后果。二是与从业资格证科结合,一旦发现有从业人员从事超范围经营活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充分利用车辆动态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车辆路线轨迹的监控工作。
三、做好信息抄告工作。由于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市工信局管理,运管局负责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管理,我局将配合危货源头企业做好营运证查验工作,同时我局将函告市安监局、工信局、交通执法等部门,加强危货源头管理。
感谢您对我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