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675/2023-0001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1日
标  题:
​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现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业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3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业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监管,加大交通运输行业治理力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制度,完善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失信惩戒联动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治理对象为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出租汽车经营者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车辆驾驶员及相关人员。

二、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一)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相关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1、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2、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5、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7、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9、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0、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二)巡游出租汽车

1、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2、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3、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情节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4、出租或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情节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5、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6、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1、未取得平台、车辆、驾驶员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2、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3、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4、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网约车服务价格及定价规则,侵害乘客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5、违法使用或故意泄漏乘客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6、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对于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6个月内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发生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失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列入“黑名单”。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采集和认定失信行为,将失信行为涉及的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等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每季度末逐级报送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前,认定部门应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告知失信主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风险。

(二)建立并完善失信行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认定、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要完善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收集和报送效率。“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报送内容应当包括失信机构名称(或失信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列入事由、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对于失信主体为法人的,应同时报送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对于符合移出条件的失信主体,应报送移出日期和移出事由。经审核后,每季度汇总相关信息报送至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拟予公布的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行为“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予公布的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无异议的,在“信用交通”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异议的,可向原认定部门进行申诉。申诉经核实后,不改变原认定结论的,予以公布;改变原认定结论,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原公示信息不实的,及时作出调整。

(四)已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原认定部门移出“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相关失信记录移入失信主体管理数据库:

1、被列入“黑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自公布之日满6个月,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3、“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4、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原认定部门审核同意的。

(五)做好信用修复与权益保护

1、各县(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场主体自主信用修复机制,在下达“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决定函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失信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原认定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申请移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作出承诺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

2、各县(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异议受理渠道、办理流程和时限。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原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原认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时限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受理后要按时限反馈处理结果。原认定部门对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反映、投诉或自主发现的名单信息不准确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组织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界定严重失信情形, 失信行为涉及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从业和货运车辆、失信行为种类、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系统,并于每月15日前汇总。

(二)各单位要建立并完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信息录入、汇总和审核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要通过不断完善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收集和报送效率。

(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济源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出租汽车行业失信问题的工作开展,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严重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范围和工作机制,保障超限超载治理、出租汽车行业失信问题的工作向纵进,并取得扎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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