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675/2021-0032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机关:
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3日
标  题:
​ 新修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规定电子执法文书按发送的时间还是收到的时间为准?
新修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规定电子执法文书按发送的时间还是收到的时间为准?

7月15日,新修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同步实施。其中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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