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规定未对不同危险品类别做出要求,经营者拥有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即可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
索 引 号:
005692675/2020-0042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机关:
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5日
标 题:
如何理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关于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的专用车辆数量这个条件?
如何理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关于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的专用车辆数量这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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