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厅职字﹝2014﹞22号),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当提交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公共媒体上声明资格证书作废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并经本人聘用单位工商(法人)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审查后,向我中心申请补发,请您抓紧按程序办理。
索 引 号:
005692675/2020-00277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机关:
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6日
标 题: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补办问题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补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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