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将依法实行分类服务和保障:一是对运输疫情防控所需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车辆,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交通部2004年第2号令),办理《紧急运输通行证》,继续执行“三不一优先”政策。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二是对运输疫情防控紧急物资以外的生活、生产等物资的车辆,高速公路收费站将设置专用快捷通道,加强现场通行秩序引导维护,保障其优先便捷通行。
索 引 号:
005692675/2020-0017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标 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是否继续享受“三不一优先”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是否继续享受“三不一优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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