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675/2019-00687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19日
标  题:
​ 驾驶员疲劳驾驶标准的核定
驾驶员疲劳驾驶标准的核定

       问: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如车辆行驶介于临界时间点(22时),是按4小时还是按2小时标准计算休息时间?例如车辆20时发车,车程需3小时,那么在23时到达目的地,这样车辆是按4小时还是按2小时的标准来核定疲劳驾驶?

       答: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客运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如遇有日夜兼程的情况,同时满足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日间加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的要求,则不属于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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