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索 引 号:
005692675/2019-0014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标 题:
客运班线能否承包给私人经营
客运班线能否承包给私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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