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二十条第二款: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如何理解该款中的“毗邻县”?跨省的“毗邻县”能否按照此款予以许可?另外,如果“毗邻县”没有公路直达,必须经第三个县,能否按照毗邻县实施客运线路的行政许可?
答:毗邻县是指具有共同边界的两个相邻县。跨省的毗邻县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许可。毗邻县间没有公路直达,必须绕行第三个县的,客运线路不能按照毗邻县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