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 | 法定 | 收费情况 |
29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制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各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各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1-696580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284 | ||||||||
受理地点:济源市天坛路258号1号楼14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