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675/2018-0008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28日
标  题: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9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各大队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各大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法制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各大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各大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各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1-696580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284

受理地点:济源市天坛路258号1号楼14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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