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675/2024-0067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标  题:
​ 《济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济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济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济交〔2016〕197号),于2016年10月28日经济源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一直沿用至今已有8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自发布以来,已经两次修改;我市197号文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文和内容不相适应,已不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局结合济源示范区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牵头对《济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济交〔2016〕197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起草依据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七章40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意义、管理范围、名词定义、管理原则和主管单位。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明确了平台公司经营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和退出经营的具体流程。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明确了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和驾驶员的标准。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对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和应尽的法律义务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明确了在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中相关部门应遵守的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团体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时的处罚标准。

第七章 附则。规定了网约车车辆的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了文件实施时间。

四、政策问答

1.《暂行办法》中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有什么要求?

答:《暂行办法》规定平台公司除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外,还应满足: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②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局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③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④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⑤在本市设有相应服务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暂行办法》中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暂行办法》明确了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的具体标准:①7座及以下新能源乘用车;②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到申请之日未满3年,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③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④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⑤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9)的具有行驶记录、图像音视频信息采集记录等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⑥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性能应符合GB/T 22485标准;⑦车辆所有人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⑧车身不得擅自设置专用标志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颜色,车辆不得安装巡游车专用标识顶灯和其他巡游车专用营运设备。

3.网约车市场的监管《暂行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暂行办法》规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除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资质审查和证件核发外,还负责组织日常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和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等工作。其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五、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机构: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韩佳伟

联系电话:0391-663354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栏目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电话:0391-6633301

地址: 河南省济源市二区4号楼 备案号: 豫ICP备2022021902号-1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17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45